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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280號
原 告 許正宜
送達處所﹕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 號0樓
上原告與被告薛揚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因被告薛揚昱因詐欺等案件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且被告薛揚昱已表明欲到庭辯論,原告應預繳自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提解被告薛揚昱至本院之提解費新台幣3,16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預繳上開提解費,逾期不繳,被告薛揚昱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停止訴訟,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,視為原告撤回本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楊佩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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