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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338號
原 告 賴玉蘭
訴訟代理人 林君美
被 告 許銘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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