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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413號
原 告 林錦章
被 告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
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
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
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「後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是其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。
查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並自106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其中利息計算至起訴前應為157,240元【計算式:50萬元×(6+106/366)×5%=157,24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
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7,240元(計算式:500,000元+157,240元=657,24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瓊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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