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速前往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9號
上訴人
即被告張珀瑋
被上訴人
即原告洪綉滿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3 年 7月 1日
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3 年 7月 1日
書記官李瓊華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