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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號
聲 請 人 陳易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宸和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0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許有坤 上海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9月7日 29,357元 PA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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