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睿亭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10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9月10日 154,140元 AJ0000000 002 宗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8月25日 18,323元 EJ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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