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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18號
聲 請 人 曾麫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(正確公告日期為112年11月21日)公告於本院網站。
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3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宸和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1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-ND-0000000-0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-NX-0000000-0 1 5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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