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121,20240423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1號
聲 請 人 高慈妤即高明賢之繼承人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 文
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7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馥瑄
股票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-0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-0 1000 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-0 1000 00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-0 1000 00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-0 1000 00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-0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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