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4號
聲 請 人 余志健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睿亭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2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-00000000-0 1 1000 002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-00000000-0 1 1000 003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-00000000-0 1 1000 004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-00000000-0 1 1000 005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-00000000-0 1 1000 006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000000-0 1 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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