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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4號
聲 請 人 王啓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鵬逸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(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) 0109-ND-0000000-0 1 1000 2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(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) 0109-ND-0000000-0 1 1000 3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(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) 0109-ND-0000000-0 1 1000 4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(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) 0109-ND-0000000-0 1 1000 5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(已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) 0109-ND-0000000-0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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