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3號
聲 請 人 竹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董怡彤
附表: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4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7月31日 230,922元 CM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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