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7號
聲 請 人 李其玲即李江明嬌之繼承人
代 理 人 林婉宜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9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 年1 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韶安
附表: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4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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