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2號
聲 請 人 錦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錦定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冠志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政唐股份有限公司邱獻華 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112年11月30日 372,657元 MM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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