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153,20240402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3號
聲 請 人 黃慧雯

代 理 人 柯惠娜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
主 文
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王思穎
附表: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5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 鄭凱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連城路分行 112年9月25日 57,900元 WC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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