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57號
聲 請 人 洪正昇
訴訟代理人 王秋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93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睿亭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-0 1 1000 002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-0 1 1000 003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-0 1 2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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