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163,20240410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3號
聲 請 人 戴慧英即戴李味之繼承人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
主 文
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曹宇桐
股票附表: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-NX-0000000-0 1 97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-NX-0000000-0 1 66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-NX-0000000-0 1 140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-NX-0000000-0 1 154

留言內容

  1. 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

發佈留言

寫下匿名留言。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