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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6號
聲 請 人 林淑美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俊宏
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-NX-0000000-0 1 1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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