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9號
聲 請 人 邱麗卿即朱峻興即朱自成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佩玉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.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,000 2.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,000 3.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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