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1號
聲 請 人 同心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
代 理 人 黃雅芳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佩宣
附表: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國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三峽分行 112年8月31日 110,250元 FR12951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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