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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6號
聲 請 人 郭綉環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雅文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-NX-0000000-0 39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-NX-0000000-0 82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-NX-0000000-0 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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