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益誠展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于萱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董怡彤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正暉彩色有限公司 李梅珍 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3,325元 PN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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