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81號
聲 請 人 翰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琬薇
代 理 人 吳財福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依芳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8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翰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負責人陳琬薇) 兆豐商業銀行思源分行 111年10月27日 18,396元 DK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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