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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85號
聲 請 人 黎萬輝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,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8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,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依聲請人聲請,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
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業於113年3月14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芷寧
編號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-NX-0000000-0 1 31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-NX-0000000-0 1 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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