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97號
聲 請 人 台灣富治油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碧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思穎
附表: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富治油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碧珠 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08,483元 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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