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199,20240430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99號
聲 請 人 鄭佩真即鄭蘇美茉之繼承人

鄭慧真即鄭蘇美茉之繼承人

鄭淑真即鄭蘇美茉之繼承人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 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 由

壹、程序方面:按股票為有價證券。

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

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
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

民事訴訟法第558條、第545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

貳、實體方面:
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羅婉燕
附表: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3-NX-0000000-0 18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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