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號
聲 請 人 朝敏果菜批發行
法定代理人 黃宇駿
代 理 人 賴又甄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思穎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張麗鐘 土地銀行 南新莊分行 112年8月10日 143,900元 SCAA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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