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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02號
聲 請 人 孟祥淵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劉雅文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信昌鑄印有限公司 黃士恒 永豐商業銀行板新分行 112年9月30日 12,075元 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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