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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13號
聲 請 人 聖茂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茂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,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。
理 由
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瑞芝
支票附表: 112年度司催字第919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臺灣銀行 土城分行 臺灣銀行 土城分行 110年9月10日 10,000元 FA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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