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216,20240424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亨斯邁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秀麗
代 理 人 吳昌龍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 文
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瑋格國際有限公司 謝仁昆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112年10月17日 661,500元 QN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淑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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