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220,20240705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20號
聲請人封庭婕即封宏育之繼承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 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5  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明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5   日
  書記官 楊鵬逸
附表: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股數
001
文麥股份有限公司
78ND0000000–4
1000
002
文麥股份有限公司
78ND0000000–0
1000
003
文麥股份有限公司
78ND0000000–7
1000
004
文麥股份有限公司
78ND0000000–2
1000
005
文麥股份有限公司
78ND0000000–8
1000
 
  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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