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23號
聲 請 人 胡慶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俞瑄
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-ND-0000000-0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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