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7號
聲 請 人 陳翠芳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劉雅文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楊正寶 彰化商業銀行福和分行 112年1月31日 80,000元 MN0000000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