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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9號
聲 請 人 陳玥燕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-NE-0000000-0 1 1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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