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26號
聲請人火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蔡孟儒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明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楊鵬逸
附表:
編號 | 發票人 | 付款人 | 發票日 |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| 支票號碼 |
1 | 松本澤國際有限公司吳盈潔 | 國泰世華二重分行 | 112年12月20日 | 115,500元 | EP0000000 |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