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335,20240723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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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35號
聲請人秦羽琛(原名:秦璽鈞)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3 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3  日
書記官 陳睿亭
附表:
股票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335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D0000000-0

1000

002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D0000000-0

1000

003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D0000000-0

1000

004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D0000000-0

1000

005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D0000000-0

1000

006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D0000000-0

1000

007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D0000000-0

1000

008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D0000000-0

1000

009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D0000000-0

1000

010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D0000000-0

1000

011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X0000000-0

300

012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6NX0000000-0

300

013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94NX0000000-0

339

014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94NX0000000-0

9




  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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