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337,20240702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37號
聲 請 人 蔡嘉軒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
主 文
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劉冠志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大番薯全球有 限公司許漢琪 元大銀行 土城分行 112年11月25日 10萬4,000元 AH0000000 2 大番薯全球有 限公司許漢琪 元大銀行 土城分行 112年12月25日 10萬4,000元 AH0000000

留言內容

  1. 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

發佈留言

寫下匿名留言。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