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37號
聲 請 人 蔡嘉軒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劉冠志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大番薯全球有 限公司許漢琪 元大銀行 土城分行 112年11月25日 10萬4,000元 AH0000000 2 大番薯全球有 限公司許漢琪 元大銀行 土城分行 112年12月25日 10萬4,000元 AH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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