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43號
聲請人許曉惠
代理人劉哲嘉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王思穎
附表:
支票附表: | ||||||
編號 | 發票人 | 付款人 | 發票日 | 票面金額 | 支票號碼 | 備考 |
(新台幣) | ||||||
001 | 許詠鼎 |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| 112年12月8日 | 50,000元 | YC0000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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