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5號
聲 請 人 劉富山即劉君文之繼承人
蘇劉梅春即劉君文之繼承人
劉梅樣即劉君文之繼承人
劉豐銘即劉君文之繼承人
劉玥緹即劉君文之繼承人
吳秉林即劉君文之繼承人
吳宣榛即劉君文之繼承人
兼 共 同
代 理 人 劉鴻朋即劉君文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家伊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8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 年1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韶安
附表: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-ND-0000000-0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-ND-0000000-0 100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-NX-0000000-0 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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