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351,20240726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51號
聲請人熊賀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吳嘉政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游舜傑
支票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0003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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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台幣)


001
聯歐通訊有限公司
元大商業銀行三重分行
113年1月31日
14,225元
AH0000000


  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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