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356,20240826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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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56號
聲請人楊顯崧即楊林幼之繼承人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6 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李瓊華
附表: 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股數
備考
1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D0000000-0
1000

2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D0000000-0
1000

3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D0000000-0
1000

4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D0000000-0
1000

5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D0000000-0
1000

6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X0000000-0
646

   
    
   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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