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57號
聲 請 人 楊顯崧即楊子張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3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 年6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韶安
附表: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57號編號
發 行 公 司
股 票 號 碼
張 數
股 數
備 考
001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D0000000-0
1000
002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D0000000-0
1000
003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D0000000-0
1000
004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D0000000-0
1000
005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D0000000-0
1000
006
正隆股份有限公司
93-NX0000000-0
646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