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59號
聲 請 人 王芳香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逸軒
附表:(113年度除字第359號)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59號編號
發行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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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
097ND0046238-0
1000
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
097ND0046239-1
1000
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
097NX0001608-9
8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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