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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60號
聲請人王姳懿(即王凃招治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睿亭
股票附表: | |||||
編號 | 發行公司 | 股票號碼 | 張數 | 股數 | 備考 |
001 |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| 081-NU-0000000-0 | 34 | ||
002 |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| 082-NU-0000000-0 | 9 | ||
003 |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| 083-NU-0000000-0 | 43 | ||
004 |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| 084-NU-0000000-0 | 104 | ||
005 |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| 085-NU-0000000-0 | 6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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