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361,20240719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61號
聲 請 人 黎應生
訴訟代理人 黎克堯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
主 文
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依芳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劉宜光診所 劉宜光 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 113年2月7日 35,462元 NA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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