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363,20240710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63號
聲請人王忠俞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靜鑫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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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臺幣)


001
高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惠文
永豐銀行海山分行
113年1月22日
253,096元
0000000


  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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