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-PCDV,113,除,366,20240830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66號
聲  請  人  徐川芳 

代  理  人  李桂花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
主 文
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李育真
附表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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