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70號
聲請人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黃敏華
代理人王詩菁
呂佳瑩
劉柏恒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文淵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廖美紅
本票附表: | ||||||
編號 | 發票人 | 發票日 | 到期日 | 金額 | 本票號碼 | 備考 |
(新臺幣) | ||||||
001 |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黃敏華 | 110年4月9日 | 未記載 | 250,000元 | TH0000000 | |
002 |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黃敏華 | 110年4月9日 | 未記載 | 150,000元 | TH0000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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