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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71號
聲 請 人 邱于蕙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魏志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1月31日 284,150元 HL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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