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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72號
聲 請 人 張淑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,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瑞芝
股票附表: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:達運股份有限公司) 87ND0000000 0 1000 002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:達運股份有限公司) 87ND0000000 0 1000 003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:達運股份有限公司) 87ND0000000 0 1000 004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:達運股份有限公司) 87ND0000000 0 1000 005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:達運股份有限公司) 87ND0000000 0 1000 006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:達運股份有限公司) 87ND0000000 0 1000 007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:達運股份有限公司) 87ND0000000 0 1000 008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:達運股份有限公司) 87ND0000000 0 1000 009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:達運股份有限公司) 88ND0000000 0 1000 010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:達運股份有限公司) 88ND0000000 0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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