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73號
聲 請 人 林國楨
代 理 人 林宣秀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依芳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-0
1
1000
002
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-0
1
1000
003
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97NE0000000-0
1
10000
004
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-0
1
174
005
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-0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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